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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发布5则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范围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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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 00:5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5年12月23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24)A[2025]-0014号《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盐县2025年度计划第十八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秦山街道2025-8号地块项目,土地用途为工矿用地、工业用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盐县秦山街道庆丰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334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1.3168公顷,建设用地0.0172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盐政发〔2023〕30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盐县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盐政发(2022〕17号)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23〕5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秦山街道办事处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秦街〔2022〕4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调产、货币化安置方式。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424)A[2025]-0014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3-86116861

监督电话:0573-86116892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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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5年12月23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24)A[2025]-0013号《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盐县2025年度计划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海盐高铁新城综合配套建设一期项目基础设施提升工程一项目,土地用途为其他公用设施用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盐县武原街道金星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5631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1.3829公顷,林地0.1802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盐政发〔2023〕30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盐县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盐政发〔2022〕17号)规定执行。



2.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23〕5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8〕13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与补偿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盐政办发〔2018〕34号)、《武原街道农房拆迁公寓式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武街〔2021]1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公寓房、公寓房与货币补偿相结合安置方式。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424)A[2025]-0013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3-86116861

监督电话:0573-86116892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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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5年12月23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24)A[2025]-0013号《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盐县2025年度计划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如意大道基础设施提升一期一项目,土地用途为其他公用设施用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盐县武原街道大刘股份经济合作社、海盐县武原街道富亭股份经济合作社、海盐县武原街道建新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7675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1.4745公顷,林地0.293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盐政发〔2023〕30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盐县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盐政发[2022〕17号)规定执行。



2.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 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23〕5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武原街道农房拆迁公寓式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武街〔2021〕1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公寓房、公寓房与货币补偿相结合安置方式。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424)A[2025]-0013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3-86116861

监督电话:0573-86116892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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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5年12月23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24)A[2025]-0013号《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盐县2025年度计划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布港路(东海大道﹣蒋汇路)项目,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盐县武原街道金星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5454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348公顷,建设用地0.1085公顷,林地0.0889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盐政发〔2023〕30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盐县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盐政发〔2022〕17号)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23〕5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武原街道农房拆迁公寓式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武街〔2021〕1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公寓房、公寓房与货币补偿相结合安置方式。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424)A[2025]-0013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3-86116861

监督电话:0573-86116892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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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5年12月23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24)A[2025]-0013号《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盐县2025年度计划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于城镇振兴路南侧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盐县于城镇三联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2459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0256公顷,建设用地0.2203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盐政发〔2023〕30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盐县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盐政发[2022]17号)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23〕5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海盐县于城镇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征迁公寓式安置实施细则(试行)》(于政[2021〕12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调产、迁建安置方式。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424)A[2025]-0013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3-86116861

监督电话:0573-86116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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